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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立法 县以上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2011-07-29 09:22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成都商报

             建设

备用水源

备用水源被认为是在紧急情况下解决城市应急供水的有效方式。今日审议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备用水源,被认为是在紧急情况下解决城市应急供水的有效方式。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与此同时,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也明确规定,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现状

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属“薄弱环节”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胡善文介绍,四川省2008年就启动了修订《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工作,做了大量调研并征求了公众意见。本月4日~7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又到德阳、自贡和成都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调研,认为水源保护是全省普遍存在的问题。

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难度大

胡善文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当前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调研组提交的一份《关于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中举例指出,自贡市70%的饮用水水源来自内江市威远县长葫水库,长葫水库近年来均存在水质超标现象,作为用水地的自贡市无法对其进行监管,水源水质难以得到保障。

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责任主体不明。《调研报告》认为,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由何单位负责管理,导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处于无人实施日常管理状态。比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标识标牌的建设、漂浮物的打捞等,目前都是由水厂或者水库管理局在承担,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责任和权利,更没有落实经费来源。“这些都应在此次修订时予以明确。”胡善文说。 

              仅成都对乡镇水源保护区例行监测

水源保护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环境监测能力薄弱。据统计,全省已经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718个,目前仅对6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开展了例行水质监测并执行了环境质量月报制度,只占1.75%,其中包括18个地级市的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25个县城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研报告》指出,除成都市对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了水质例行监测外,其余城市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其中眉山开展了季报,自贡为半年报,而德阳和其他城市原则上只开展了年报,个别城市多年监测一次。胡善文认为,从安全角度考虑,饮用水水源环境应当每日监测。

水源环境监测能力薄弱还体现在监测项目上。根据这份《调研报告》,按照国家要求每年须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的监测,而目前只有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其余市州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均无能力开展。

水厂应增设特殊物质处理设施

调研还发现,目前全省几乎所有的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都是常规的沉淀消毒工艺,缺乏应对异常情况下个别特殊物质的处理能力。调研认为,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饮用水水源水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难免有个别指标在某些时段出现异常。而按照国外的先进经验,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就应增设针对该地区常出现的特殊物质进行处理的设施和工艺。

立法

有条件的地区应至少建两个水源地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此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就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而这在目前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没有提及。

同时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也规定,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现状
以水质为标准划分水源保护区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目前正在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采用的是以距离划分方式,比如江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则采取了以水质为标准的划分方式,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规定更严格

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规定上,也较原条例更为严格,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于水源环境监测和跨界水源保护问题,《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信息。饮用水供水单位如发现饮用水水源有问题,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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