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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长效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2-12-19 10:35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

为进一步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成效,提升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一)污水处理厂须建立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管理制度,落实各级职能的专人负责制,确保生产正常运行。

(二)污水处理厂须每日定时对各类仪器仪表、相关设备进行巡检,记录相关仪表和设备数据,确保进出水量、电量、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水质化验单、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提升泵、曝气设备运行记录等原始台账记录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全面。

(三)污水处理厂应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保证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并每年检测污泥泥质一次以上。根据污泥的特性,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中有关利用处置要求,选择相应合理的利用处置方式,并建立健全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相关制度,及时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去向。

(四)污水处理厂将各类日报台账形成月报资料,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管理部门每月须对污水处理厂减排现场检查一次以上,核实污水厂月报资料,并将已核实资料作为减排档案材料保存。

(五)污水处理厂须加强突发应急事故预防工作,对水量、水质突变、重要设备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进行防范,需暂停运行部分设施的,须提前15天向当地建设、环保部门申请,并报告当地政府;因突发事故造成处理系统瘫痪或关键设备停运的,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建设、环保部门报告,并加大水质、水量监测频次。同时记录突发事故仪器仪表等异常数据,做好异常数据解释说明,尽快恢复污水处理系统。

(六)由于汛期、设施停运等原因确需开启进水旁路的,污水处理厂须提前1天向当地建设、环保部门申请,并记录旁路开启后旁路污水流量、水质等情况。

(七)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中控等系统监管

(一)污水处理厂须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和《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技术细则(试行)》(浙环办函[2010]514号)的有关要求,完善现有中控系统建设和改造,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和显示,确保中控、现场仪表、在线监控等数据逻辑一致与准确。

(二)污水处理厂须建立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随时观察记录,及时调度中控运行情况,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值班人员须每小时记录中控小时运行参数,包括进出水量、进出水水质、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液位等,并将记录原始台账保存。发现异常数据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记录好,在24小时内查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每月由专人对中控异常数据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进行汇总,汇编成册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四)运维公司须每天24小时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数据进行网上巡检,发现异常数据须在16小时内(白天4小时内)到达现场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完成网上维修记录录入,其中常规维修须在48小时内完成,涉及大件更换的在72小时内完成修复,72小时内无法完成修复的,须使用备用机。每月由专人对在线异常数据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进行汇总,汇编成册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五)运维公司每周须到现场对在线监控设施检查一次以上,每周做质控样校验一次以上,每两周做实样比对合格一次以上,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环保部门每季度须对在线监控设备有效性审核一次以上。

(六)污水处理厂须汇总在线监控系统日均数据,并形成月报资料报当地建设、环保部门审核。

(七)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对中控系统、在线监控系统重要参数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三、强化水质监督监测

(一)环保监测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加强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每两个月一次。

(二)一旦发现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监测部门应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给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厂,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环保部门应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比对监测,监测频次一季度一次以上,确保在线监控数据在技术规范要求准确范围之内。

(四)环保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开展专项检查等执法行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水、中间运行单元等取样监测,动态掌握污水处理厂平时运行情况。对发现污水处理厂污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立案查处,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监督性监测结果应作为污水处理费核定拨付的重要依据。

(六)自动监控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在维修期间污水厂应加大各项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手工监测,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相关监测记录须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四、严格企业排污监管

(一)环保部门应建立入网企业排污检查制度,定期对入网企业的生产情况、用水排水情况、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现场监察,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现场监察及监测,确保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入网企业应规范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完善相应环保台账资料,包括产品产量、用水排水情况、水质监测情况、药剂使用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并将每日生产运行数据形成月报表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查,环保部门应将审查结果纳入企业一厂一档档案系统,作为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等环境管理信息评定的依据。

(三)环保部门应准确掌握入网企业的废水排放口个数和位置、雨水排放口个数和位置,并在企业的排污管网图、雨水管网图上明确标注,掌握企业正常排污和雨水排放走向情况。

(四)环保部门应对入网企业不定期开展飞行斩污、飞行监测等专项执法行动,每年三次以上,一旦发现其处理设施超标、雨水口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须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工业企业废水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污水处理厂和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水泵站水质监测和监管,一旦泵站出现高浓度废水等异常情况,污水厂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管理部门应立即对入网企业进行排查,查明污染来源,严惩违法排污企业,确保工业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符合入网标准要求。

五、规范运行数据核定

(一)污水厂应按照减排核查核算细则的有关要求,每月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各类运行台账记录,并形成月报表。上级管理部门须认真查阅企业运行台账原始记录,查看中控及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审核上报月报资料,并提出核查意见。

(二)结合污水处理厂异常数据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污水处理厂月度废水排放达标率、达标污水处理量、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定意见,报市级环保、建设部门备案。

(三)当地建设部门应加强运行指标数据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市级环保、建设部门备案。

(四)市级环保部门将结合国家环保部核定结果、省环保厅平时抽检情况、污水处理厂各项指标运行情况,对月度核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年度核定结果。

(五)对月度汇总结果远超过国家核定结果的,市级环保部门有权在半年度减排核定、年度减排核定时对月度汇总结果做相应扣减。

(六)污水处理厂由于超标排放、污泥未得到无害化利用处置、弄虚作假等不利于污染减排的行为被国家、省通报批评的,市级环保部门将根据通报情况,在减排核定结果上酌情再予以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量和减排量等,其中情节恶劣、直接影响到我市减排任务能否完成的,将对该企业扣减一个月以上应得的污水处理量和减排量,直至不予核算当年污水处理量和减排量。

六、完善考核奖励机制

(一)各地应建立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方面的奖惩机制,完善污水处理费用拨付与出水达标排放、减排效果挂钩的监管考核机制。污水处理厂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污水处理费时应出具建设、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费拨付的核定意见。

(二)在半年度、年度减排核定中已扣减的污水处理量,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在下月度中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厂由于有关减排核查问题被国家、省通报批评的,财政部门应暂缓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待有关通报情况得到整改落实后,结合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再做出是否拨付和应拨付的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四)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对为我市减排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污水处理厂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环保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其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优先分配其评奖评优名额,在项目审批、环保验收中开辟绿色通道;建设部门应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行绩效评定考核,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环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一厂一档档案系统,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范围,并将相关信息上传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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