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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布148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2011-08-02 09:19 分类:行业标准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电镀企业违规排放废水该如何处罚?昨日,东莞市环保局在网站公布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首次将16大类共14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之于众。

  此前,东莞市公布了《东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10〕55号)文件,按照要求,环保部门制定了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布法律依据表明每项处罚决定都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公布裁量权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视违法情节和程度罚款,上下限不超过两万

  据介绍,这一标准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省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按照违法企业的规模大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性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等最终形成的。

  具体的标准长达83页,详细列明了对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违反其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16大类共14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该标准以表格的形式分别列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情形分类、违法程度和情节以及处罚裁量标准。其中法律依据是处罚的根据,而环保部门也可视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作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罚款的上限和下限基本不超过2万元。

  例如,在其他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中,对于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风机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根据噪声超标的分贝数处以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的罚款。

  擅自改造机动车装置致尾气超标,罚款500—1000

  记者了解到,该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尾气排放设备导致尾气超标等情形。

  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再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得排气污染超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

  而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保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时,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维修机构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小型、中型、大型车分别罚款为每车500元、800元、1000元。

  此外,据介绍,对于未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在建加油站和新登记油罐车,将视违法程度和情节轻重,分别被环保部门处以1万—5万元和0.3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涉水污染案件加大处罚,最高罚50万

  东莞市环保局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标准中加大了对涉水污染案件的处罚力度。而记者粗略计算,该标准中涉及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水污染处理设施、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等数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和细则,其中多项涉及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达到了50万元。

  据悉,向水体排放或剧毒废液或将含汞、镉、砷、氧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将根据污染程度,被处以最低5万的罚款。而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最高可罚款50万元。

  由于涉水处罚从5万—50万元,自由裁量度很高,在执法过程中,环保局也根据东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污染企业的处罚起点裁量标准:电镀类8万元,漂染、蚀刻7万元,酸、减洗、牛仔洗水6万元,其它洗水5万元。

  由于市环保局已经将5万元以下的罚款权限下放中心镇负责,为了做到有效监督,所有镇(街)环保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都按时上报市局备查,市局也不定期到分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保证依法行政、执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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