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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禁止新建水电站

2011-07-26 09:28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东南网

             25日上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受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美香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郑道溪、庄先、马潞生、张广敏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倪岳峰,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列席会议。不达标水电项目应改进《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昨日提交一审。

  福建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福建水资源总量丰富,水环境保护成为我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省工业污染物排放日趋复杂,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比重上升,水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草案提出,禁止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

  一审前,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委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并拟定了草案建议修改稿。建议修改稿明确,流域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我省境内有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12条水系,其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

  建议修改稿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并在每个季度通过辖区内主要媒体曝光污染企业,及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信息和重大污染违法情况。

  代表应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昨日会议还听取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人表示,今年下半年我省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陆续展开,将产生新的市县乡人大代表8万名,及时对旧法进行修正十分必要。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修改将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如规定“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应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修改也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如规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的特点,代表与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保持联系,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此外还通过修改相关规定,加强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明确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询问、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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