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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水业最大侵权案:肇鼎山泉被判侵权

2011-07-20 09:00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中国网

            两款山泉商标及外观十分相似。

近日,备受关注的华南水业最大侵权案件———肇鼎山泉侵犯鼎湖山泉商标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设计十分近似

这场商标维权案从2004年开始,当时肇鼎山泉采用和鼎湖山泉相似度极高的商标图案,因为涉嫌侵犯鼎湖山泉的商标专用权,“肇鼎山泉”被肇庆市工商局现场查封并处以罚款。随后,“肇鼎山泉”对其图形商标进行“微调”,但整体上仍与鼎湖山泉的商标非常相似。

随后,事件发展到白热化状态,肇鼎山泉从最初的贴身仿冒,摇身一变,用另一个没有经过注册的“肇庆山泉”商标进行销售,部分消费者受到误导,引发了多起不必要纠纷,后“肇庆山泉”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在“肇庆山泉”商标注册申请多次未通过的情况下,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肇鼎山泉”继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据了解,鼎湖山泉商标是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于1999年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2002年9月11日,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肇鼎山泉,同样指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水(饮料)等商品上。肇鼎山泉的商标设计与鼎湖山泉十分近似,很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为此,鼎湖山泉举起维权大旗,运用法律武器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申诉。

侵权商标终被撤

2009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0年11月19日,北京中院作出判决:“原告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对于中院的判决,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依旧不服,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省相关知识产权专家对此指出,饮用水行业屡屡出现商标及包装装潢被侵权的事件,企业首先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在商标、厂家、产地、包装装潢等各个方面着手维权,运用商标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进行维权。水企应擅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保证企业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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