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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强化监管保供水水质安全

2011-01-27 09:35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新民网

    针对城市供水单位投资渠道多元化、二次供水单位增多的新形势,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山东省潍坊市政府日前印发了《潍坊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城市供水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标准要求、检测监督办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就政府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单位水质监管明确规定了具体要求。

    去年1月,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门成立了“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质量检测中心”,代表市政府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和随机检测。《办法》对如何保障供水水质做了详细规定。

    对中心城区供水单位的检测要求为:出厂水9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常规检验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全部检验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按照丰、枯水期,全部检验项目每年不少于两次;随机抽取20%的管网末梢水质监测点,监督检测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测管网末梢水常规检验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对中心城区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深度处理供水单位的检测要求为:管网水7项指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常规检验项目每年进行抽检。

    对各县市区城市供水单位的检测要求为: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常规检验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出厂水全部检验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

    此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定期将上报的出厂水9项指标自检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城市水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办法》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社会监督也作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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