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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

2010-10-25 11:10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河北青年报讯

  ■石家庄地下水开采今后拟实行总量控制,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内将核减采水量,禁止开采区相关执法部门将停止新增取水的许可

    ■《条例草案》规定,出现地面下沉、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情况时,应当停止开采地下水

    昨日,石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顺利结束,会议审议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条例草案》规定,石家庄地下水开采今后将实行总量控制,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市区内的现存部分自备井也将被封停或逐步封停。

    禁采区获许可水井也关停

    《条例草案》规定,石市将进一步加强控制开采地下水的管理措施,将实行总量控制。

    相关部门将根据石市的地下水资源的存量分布情况,划定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据了解,在限制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需根据超采程度,核减开采控制总量和取水单位年度取水指标;在禁止开采区,相关执法部门将停止新增取水的许可,对已经许可的现有取水井也将限期关停(限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部分自备井将逐步被封停

    据介绍,为了管住管好地下水,又能保证百姓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条例草案》对目前市区内尚有的一定数量的自备井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水,已有的自备井及其他取水设备必须停止取水,并予以封停。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经覆盖的区域,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自备井等取水设备也随之封停。对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将实行总量控制、定额治理、限量开采地下水。

    科研、军事等属“特殊情况”

    针对上述最新的开采地下水的总量控制举措,《条例草案》还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取用地下水的除外”。

    据悉,上述“特殊情况”是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监定机构的意见确定的。目前,允许取用地下水的“特殊情况”限指科研、生物制药、军事领域特殊研究利用地表水不能达到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而且还要经过相应监定机构的认可。

    另外,记者还获悉,《条例草案》还为开采地下水设置了一条底线,即:“出现地面下沉、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情况时,应当停止开采地下水。”

    ■文/本报记者高其伦 李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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