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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推行阶梯水价的问题及建议

2011-08-09 10:00 分类:行业论文 来源:中国建设报

               我国城市干旱问题日趋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迫在眉睫。

  早在2002年,国家计委等部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2003年底之前、其他城市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但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仅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36个大中城市中实施了阶梯水价的不足1/2。已实施阶梯水价的城市,节水率可达到5%~10%,显现了一定的节水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导致阶梯水价没有得以广泛推广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硬件条件缺失。实行阶梯水价要求用户具有准确的计量设施,即一户一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户表普及率不高,这是由于供水企业无钱改造、用户不愿拿钱改造、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形成的,这就造成了实行阶梯水价的硬件条件缺失。

  第二,基本生活用水量及超额用水量对应的水价难以确定。实施阶梯水价通常以住户(户表)为单位核定基本生活用水量,但目前城市人口流动性大,人户分离、房屋空置等情况导致无法准确核定用户数量,从而造成基本用水量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定高了起不到节水效果,定低了影响老百姓基本生活。与此对应,超出基本用水量部分水价的确定目前也没有可行的标准,定低了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定得过高也会给低收入人群在特定时期(比如夏季)出现超额用水的情况带来生活压力。

  第三,核定水量的周期难以确定。从供水单位角度来看,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计算尽管工作量大,但可以及时回收资金。而从用户角度来看,夏季用水较多,阶梯水价支付压力大;冬季用水较少,阶梯水价支付压力小,用户希望以年为计量周期,这样用水多的月份和用水少的月份可以平均分担。究竟以月、季还是以年为周期进行核算目前各方存在分歧。

  第四,超额用水部分涨价水费的归属不明确。公众担心阶梯水价会成为涨价的借口,同时涨价部分水费的去向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按照收费性质来讲,阶梯水价实施后额外收益应该属于水资源费,应当归政府所有并用于水利设施的建设(而不是归属供水企业)。这部分费用的使用也一定要透明、合理,否则容易引起公众误解。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对于超额水费归属的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

  第五,供水企业工作难度增大、成本增加。长期以来,供水企业水费的收取往往是以各个单元楼的总表为准,通至各家各户管网的水损都含在总表内,由用户承担。实施阶梯水价后,一方面供水企业要增加抄表量,费用加大;另一方面原来由用户承担的管网水损也落在供水企业头上,这样一来,企业两头受损。

  第六,政府促进性政策不全。阶梯水价从奖惩角度来讲是一种惩罚制度,而政府却没有配套的鼓励性或奖励性政策措施,使得各方的积极性都不高。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诸如:同城水价成本不一、村改居、自备井等问题也阻碍了阶梯水价的实施。

  解决问题的建议

  针对上述现状,如果要真正地推进阶梯水价,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持续宣传实行阶梯水价的必要性及特点,让更多的居民对此有更深刻的认识,避免居民把实行阶梯水价等同于涨价。

  其次,政府领导层要形成推行阶梯水价是政府行为的共识。各级政府要专门成立实施阶梯水价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户表改造,以解决硬件条件缺失的问题。

  再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会同供水企业进行拉网式普查,摸清需户表改造的“家底”,掌握各类小区供水情况。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在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下,制定出阶梯水价的标准和价格。

  最后,水利、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杜绝市政供水管网服务区域内乱挖井、乱采地下水现象,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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