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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用水量超标最高罚15倍

2013-11-26 09:05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北京商报

日前,北京市水务局宣布修改《北京市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征收标准条款,改变之前“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按照不同的供水方式,对用水超标单位收取不同标准的加价费用。据悉,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如超出用水指标用水,最高将面临高达水资源费的15倍标准征收水费。
据了解,北京市规定,用水单位应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而此次对于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针对不同供水方式的用水单位,征收标准也开始有较大的不同。
具体而言,对于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其加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变。但对于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相应的征收标准则大大提高: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5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10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15倍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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