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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明年实施

2011-12-29 09:42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中国水利网站讯 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将于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涉水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权力机关颁布的跨区域、跨流域调水管理法律文件,开辟了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的里程碑,标志着胶东调水进入了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新阶段。

  据了解,2006年3月,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正式更名为山东省胶东调水局。山东省政府赋予省胶东调水局职责是,负责胶东地区水资源的战略调配、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和开发利用。主要供水对象由青岛市扩大为胶东地区的青岛、烟台、威海三市16个县(市、区),供水区域面积占山东省行政区划面积的三分之一。胶东调水工程线路长,设施多,环境复杂,潜在的对工程设施的人为破坏因素很多。而1989年11月颁布的《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实施长达二十多年时间,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远不能适应胶东调水工程管理的现实需要。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一号文件的重大举措,也将成为胶东调水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责、从根本上确保胶东调水工程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共7章43条,主要规范了胶东调水工程的概念、调水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和调水工程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配以及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为发展胶东调水事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是指导胶东调水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指针,内涵丰富,意义重大。《条例》既是对《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细化和补充,更是山东省涉水工程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对于推动山东依法管水用水治水都将起重大作用。

  山东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要求,突出重点,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进一步夯实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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