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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化企支招:排污收费差别化

2011-07-19 09:53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化工报

              “作为企业,我们理应想方设法达标排放或尽量少排放。但新《标准》对应的排污收费办法,也应同步出台,以鼓励更多企业建设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连日来,陕西省不少化工企业这样向记者反映。

  这些企业所说的新《标准》,是今年4月1日发布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据《标准》主要起草人、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院长张振文介绍,新《标准》是在《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标准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新《标准》规定了16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陕西省主要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增加了总氮等11个控制指标。

  记者发现,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的许多指标更加严格。比如,《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8征求意见稿)规定:现有企业一、二级排放标准的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40毫克/升和50毫克/升,而新《标准》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只有12毫克/升和25毫克/升。

  “之所以出台如此严格的排污标准,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又对全省水污染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振文说。他介绍,根据《规划》,到2020年,关中—天水经济区的生产总值比2008年翻两番。同时,要求这一区域的河流水质须从2007年的劣Ⅴ类改善为Ⅲ类。这就要求包括石油化工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或不排放污染物。但不少化工企业认为,如果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排污收费办法不做相应调整,将严重挫伤企业环保投入的积极性。

  陕西兴化集团公司安环部副部长王严雄向记者反映,兴化集团近几年环保投入很大,2006年,他们在全国硝酸(硝铵)行业率先采用电渗析技术,对硝铵生产过程产生的表面冷凝液进行浓缩、分离处理,实现了硝酸(铵)生产废水末端治理的前移,取得了明显的治污效果。2009年,公司再投资2000万元,建成规模更大的电渗析冷表水处理装置。与此同时,企业还投资2400万元,引进日本旭化成公司中空纤维膜(MB2)处理技术与装备,建成缺氧—耗氧—缺氧—MB2污水末端治理装置,使公司排放污水中氨氮降至10毫克/升以下,优于新《标准》一级排放标准。

  但根据现行的排污收费办法,兴化集团须将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而且跟其他污染物指标较高的单位一样支付0.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这显然有失公平,而且是对优质资源的极大浪费。试想,我们投资4000多万元建成环保设施,再搭上每年400多万元的运行费用,最终反而要将比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水还要清净的水再送入城市污水厂‘处理’一遍,而且还要向其缴纳污水处理费。长此下去,哪家企业还愿意在污水处理上扩大投资?”王严雄不解地说。

  与兴化集团一样,渭化集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延安炼油厂、延安化工厂、榆林天然气化工公司、兖矿榆林能化公司,以及咸阳化学工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这些企业建议:应参照差别电价的做法,对那些建有先进污水处理设施,且排出水的污染物指数等于或优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水的企业,减免污水处理费。

  对于企业的建议,陕西省环保厅法规处宋东刚处长表示完全理解支持,并坦承现行的排污费及污水处理费用征收办法确实有不合理之处。他们已经向相关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提出过建议,希望对现行收费标准适当调整。

  “但目前实行差别收费的时机尚不成熟。”宋东刚同时谈到,一方面,陕西省“十一五”期间才大规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许多污水处理厂刚刚运营,成本高,流动资金困难。目前主要靠财政补贴维持,一多半污水处理厂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部分排污单位减免费用,污水处理厂的收入将更少,经营会更加困难,甚至可能导致建好的污水处理厂“晒太阳”。另一方面,全省各地污水处理厂的归属五花八门,污水处理费用的任何调整,都牵涉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而且,监测计量设施目前尚未配套齐全,基础数据库尚未建立,难以准确甄别,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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