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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净水机案”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2011-06-23 09:31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中国质量报

           《中国质量报》5月26日刊登了《此案到底该罚谁、谁来罚》的案例分析,针对文中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由质监部门处理,理由如下:

1、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具体职能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国家质检总局[2003]509号文件《关于对质监部门查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问题的批复》对地方质监部门有关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权限作出了行政解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职能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如甘肃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了其地方质监部门组织查处生产领域好流通领域质量违法行为的权利。

2、国发办[2001]56号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监部门处理”。

本案中,该净水机不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商场不存在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商场不是执法专家,其应该尽进货查验义务,检查最终产品的合格证明情况,但不可能细化到查验商品的每个零部件都符合规定的情况。此案违法主体是生产者,不是销售单位。此案属于在销售环节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3、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的认证认可案件还是许可证案件,其执法主体是质监部门是无疑的。

比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的许可证案件,执法主体是质监部门。

本案已调查清楚净水机配套使用的IC卡读写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是生产厂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以及相关IC卡读写机生产厂家无证生产的问题。该案质监部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应根据《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相关产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同时根据地域管辖原则,移交当地质监部门处理。另外,2011年6月2日《中国质量报》刊登的《“净水机案”应当这样判定》一文,已对质监部门流通领域3C方面管辖权作了详尽探讨,本文同意其观点,在这里不再赘述。

综上,就本案来说,我们认为:1、如果地方政府规定当地质监部门有流通领域执法权,此案由质监部门进行处理无疑。2、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规定当地质监部门流通领域执法权,根据《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也应由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陋见,不足之处,请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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