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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城镇污水管网专项资金管理

2011-06-02 09:19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以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这份名为《“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集中支持”和“整体推进”两种方式。集中支持是指对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支持,区域推进,干一个,完一个。整体推进是指对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区污水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对集中支持地区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按“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控制投资额予以补助,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补助控制投资额的40%、60%和80%。控制投资额根据“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计算确定。

  对整体推进地区污水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的各省上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上年新增污水处理量、上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新增COD(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实行以奖代补。根据地方财力、集中支持地区分布和污水管网建设需求情况,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核定以奖代补资金。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鼓励将专项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地方政府要加大地方资金筹措力度,并加强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办法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当年未安排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在下一年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负责项目实施的地方政府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依据。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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