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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违法排污 将罚款50至100万元

2010-11-03 10:12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长江商报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前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了《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与之前一审稿相比,即将提交市人大审议的二审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力度。

根据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加强对地下水抽灌、水质监测、垃圾填埋场防渗处理以及禁止向渗井、渗坑、废井和溶洞等排放、倾倒污染物等内容;同时,对地下水做了严格控制利用的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提出,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兴建餐饮经营点等有污染的经营场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源地违法排污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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