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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0-10-13 09:25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互联网


  为加快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彻底治理水环境污染,根据《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晋市价商字[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8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00元/吨,特种用水1.20元/吨。(详细分类见附表)  
   
  城市低保户、五保户和特困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以及各类地表水的用水户。
   
  三、征收时间: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开征之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社、新闻媒体,做好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市民认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开征创造条件。
   
  五、自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之日起,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费用。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相关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及时办理收费取消变更手续。
   
  七、相关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高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分工和职责,尽快做好开征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污水处理费按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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