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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吕忠梅:新环保法长出了牙齿

2015-10-20 09:26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财新网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一大进步是强调了政府责任,而不只是规制企业的行为。”10月18日,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台达环境法论坛上称,“新环保法是长出了牙齿的法律。”与会专家形成的普遍共识是:环境治理应当在尽职的政府、守法的企业和积极参与的公民等第三方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业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是把实践中的环评制度化,使软性的惯例变成了硬性的法律规范。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体现的理念是从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式”的一元治理转向政府、企业和公众等第三方主体互动的多元治理。吕忠梅认为,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既建立多元共治的机制、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又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曦教授分析,在环境事业中,政府不仅是“裁判员”,而且是“运动员”。政府一方面是环境管理者,负有依法管理企业的排放污染物或其他影响环境与生态的行为的职责;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还承担着规划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职能。在不受监督或监督无效的情况下,作为“运动员”的地方政府往往急功近利,采取用牺牲环境的方式发展地方经济,在规划地方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和招商引资中决策失误,给当地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成为比企业更糟糕的环境问题制造者。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使环境保护职责首次真正成为地方政府的职责,而非环保部门一家的职责。王曦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迫使地方政府在做出经济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等经济决策时更加充分地考虑决策的环境影响,并对地方环境质量最终负责。

因为环境和生态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法》不是调整个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也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导。浙江农林大学陈海嵩副教授指出,一方面个人的积极维权是监督环境法实施的重要一环,但是启东排海管道事件等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显现出以环保的名义反对环保。一些有污染威胁的设施, 比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等的兴建能够带来整体性社会利益,但它们对周围居民产生负面影响。因此, 居民一般会强烈反对建造在自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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