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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出台《关于加强兰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2010-09-07 10:23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兰溪新闻网 

    本网讯 近日,兰溪市出台《关于加强兰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明确禁止14项生产活动,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


    据了解,饮用水水源地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为水库全部水域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50米。在二级保护区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为水库集雨面积范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为一级保护区边界至取水点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的河道水域,沿岸至纵深范围1000米。


    根据《通告》规定,凡在市政府公布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明确禁止14项生产活动,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这14项生产活动具体为: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水源林、护岸林及保护区内其他自然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粪便及其它废弃物、污染物;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污染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水面人工喂养、放养禽畜;禁止从事游泳、水上训练、钓鱼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得新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仓库;不得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点、养殖场;不得从事旅游、农家乐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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