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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费收取应以垃圾减量为导向

2014-05-30 09:28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新快网

广州市城管委5月21日发布《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征集市民意见,抛出了垃圾费改革的三种模式。在过去一周,引来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鲍伦军日前回应,政府方面仍未对垃圾费是否随水费征收做出最后决策。即使要采取随水费征收的模式,也会对通过详细测算、听证程序,划分多个等级。

从报道可以看出,垃圾费的收取,在不同的立场,就有不同的意见:作为收费的垃圾清洁企业和相关部门,当然希望能够简化收费方式,从而将应收到的垃圾费全部收上来;而作为缴纳垃圾费的居民却总是希望能够少交就少交;而关心垃圾分类的专业人士,则担心一味收费根本就无助于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就必须有一个明晰的导向,不能先入为主地站在某一边。

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历来都是公共服务。税费取之于民自然就要用之于民,一般情况下,财政收入本来就该拿出一部分用于垃圾处理的。在公共事务上,如果凡事都收费,甚至提出收费要达到“保本和微利”,那就说不通了。有关部门可以在公共事务上另外收取费用的理由,只能是促进公共事务向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而不能是其他无关因素。

公交优先是以鼓励大家出行首选公共交通为导向,对此,有关部门给予大量补贴,使市民在公交出行上更为方便、舒适、快捷,这样无疑有着相应的激励效果。同样的,垃圾费的收取,应该以鼓励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尽可能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为导向,而绝不应该是类似“综合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作业素质、行政成本等因素”的这样一个暂时妥协的结果。

因此,垃圾费要随水费收取,就必须回答这种收费方式是否有利于减少垃圾量这样一个根本问题。这里首先必须论证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的正相关性,如果正相关性得不到证明,是无法通过听证程序的;而即便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正相关性,但这种正相关性并不稳固,垃圾费捆绑水费也未必是公平的。当然,污水也是垃圾,只不过是液态的垃圾而已,减少用水也是减少垃圾。但我们的污水处理里,由于没有严格的雨污分流,处理的大部分还是初雨的地表污染,跟我们表后的用水量并不相关。况且,我们是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这两者显然不能混淆。

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如果仅仅是为了收费方便,为了更大程度上将垃圾费收回来,显然违反公共收费的市场导向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说是一种懒政行为。如果以鼓励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尽可能减少垃圾为导向,就应该坚持分类计量收费。虽然开始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阻力,但长远实施下去,其好处是显然易见的。

这方面的例子并不少,日本城市清洁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与其谁产生的垃圾谁处理、对垃圾计量收费的方式是分不开的,台北也是在由垃圾费随水费征收转向随袋征收之后垃圾减量效果才越发突出的。

垃圾收费模式的变动,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但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导向,就是经过了相应程序,得出的收费方式也未必符合发展的方向,最后还要调整,结果难免还是劳民伤财,因此,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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