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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需社会参与

2014-04-02 10:50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给排水设备网

为了更好地凝聚全社会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力量,环境保护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为政府和环保部门更好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指导。
环境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环境事务的方式、方法与行动的总和,需要政府与社会分工协作、良性互动和共同治理。因此,环境治理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公众参与。
社会公众拥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也有参与环境治理的义务。实际上,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社会组织主导下的社会自治,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自觉自愿行动,离不开企业参与和社会组织的大力配合。居(村)委会作为社区组织,更负有发动、组织社区内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责任与义务。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负有发动、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责任与义务。
环境治理应满足公众参与权不断拓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环境治理模式,丰富公众参与形式,简化参与程序,拓宽参与渠道,扩大参与范围,提高参与效率,将公众参与提升为社会自我管理和自主自治,实现政府与社会共治,从而提高治理水平。
相反,环境治理应避免议而不定,致使污染物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尤其在落实污染者责任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急设施建设、危险废物转移与处理等重大事项方面,社会应与政府一道果断决策并高效执行。
环境治理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民生福祉,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执行,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参与并妥善处理环境事务。可是,在实际情况中,环境治理不仅存在市场失灵与社会失灵,因政府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缺陷,也存在政府行为的负内部性、负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政府被企业俘获等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的监督,以避免政府失灵。
笔者认为,为引导社会公众科学参与,需要坚持以下3个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及其对市场、社会的引导作用,维持治理行业适度竞争和企业化运作,统筹各地区、各阶层、各行业之间的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增强行业的竞争性,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下的社会自治,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是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实际情况,分解目标,整合资源,扬长避短,因地制宜提出实现治理目标的治理方法与执行措施,保证治理方法和执行措施能够落地实施。
三是社会自治,注重绩效。发挥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绩效的考核体系,权衡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划片治理,因地制宜,促进环境治理的综合效益增值,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和注重绩效下的社会自治,确保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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