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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2013-01-08 10:29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应对我国水资源严峻形势、解决水资源问题、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国务院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主管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目标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及阶段性管理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办法》明确了考核方式,即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期末考核。

《办法》还明确了考核结果与奖惩,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要求,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所辖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办法》的实施,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关键措施和根本保障,必将有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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