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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江流域开发将出新条例

2012-12-12 10:13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云南网

云南省三江流域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是保障国家资源和能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现在的三江流域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补偿机制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投入不足、无序开发等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云南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条例,以使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11月27日,云南省发改委主任米东生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28日,委员会对说明进行了审查。

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条例(草案)》所称的三江流域试纸云南行政区域内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等三江干流并行流经的区域,包括迪庆州、怒江州和大理州的大理市、宾川县、剑川县、鹤庆县、洱源县、云龙县,丽江市的古城区、宁蒗县、玉龙县,保山市的隆阳区和腾冲县所辖的行政区域。三江流域资源则包括水、土地、矿产、能源、生物、旅游等资源。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三江流域的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及其管理活动应当在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开发利用

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

《条例(草案)》规定,三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规划相衔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三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同时,三江流域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权,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取得开发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和经营项目及其位置与规模;项目应当在依法取得资源开发和经营权后二年内开工建设,二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二年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资源开发和经营权。

生态补偿

资金支持区域内替代能源和生态移民等项目

对三江流域进行开发利用必将对区域内的原单位和个人造成影响,《条例(草案)》也明确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三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在三江流域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等税费;因开发利用资源造成当地生态功能、环境损害的,应当对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因保护生态环境导致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丧失发展机会的损失,应当对其给予补偿。

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三江流域后续发展产业,《条例(草案)》规定,要对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替代能源和生态移民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扶持生态环保型产业,对因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搬迁改建的企业,给予用地、税费、贷款等优惠政策;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者赠款,重点支持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重点生态恢复区的生态产业发展。

擅自变更开发经营项目最高或罚300万

米东生在说明时表示,对三江流域管理制定条例,就是要改变粗放的生产方式对资源的过度依赖,形成保护和开发的良性循环循环,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生态空间和绿色屏障。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江流域开发利用、生态补偿及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都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取得资源开发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开发和经营项目及其位置和规模的,由流域开发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非法转让资源开发和经营权的,由流域开发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建议

扩大条例规定区域适用范围

在分组审议中,大部分委员都对“三江滇西北流域”范围的界定提出质疑,建议改为“滇西北三江流域”或直接删除“滇西北”。大理州人大主任字国顺认为,大理的南涧、巍山、永平也在三江流域范围,而且区域内人口、经济活动也都很多,应该纳入界定范围。

委员和六中认为,省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可供操作的补偿机制,以促进三江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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