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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变违建“官司”打到省建设厅

2011-12-07 09:50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南方网

       摘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7000多万元建成的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上月底突然变成了违章建筑。

  南都讯 记者胡服 田飞 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7000多万元建成的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上月底突然变成了违章建筑。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11月22日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将自己2007年初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12月1日,省建设厅受理了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未办两证被撤销用地许可

  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从招标到建设投产,其间历经波折(《惠州第七污水厂建成9月被迫停运》本报2009年曾多次报道)。2006年该项目国际招标,结果中标者是一个“三无公司”(没有资质、没有工商登记、没有注册地址),不得不再度招商引资,项目尚未开工就数易股东。武汉新华公司及自然人股东余新华入股后投资7000余万元,将污水处理厂建成试运营。仲恺管委会曾要求市法制局、环保局取消武汉新华公司控股公司———威龙伊高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格,实施临时行政接管,后经市政府协调后继续生产,但污水处理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等一直没法办理。

  对此,余新华解释称,按照2007年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仲恺管委会承诺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月内办好“两证”,但因污水处理厂选址所在地中,有一小块地属于农保区,要等到土地置换完毕后才能办理。经多方交涉,该小块土地2010年底置换完毕,随后余继续向管委会多次申请办证,未得到答复。

  11月22日,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一纸《行政许可撤销裁定书》,将自己2007年初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销,该厂再次置于“非法运营”的两难境地。原定11月20日举行的听证会,因第七污水处理厂三方代表同时参与,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以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听证会最终由申请人提请取消而未能召开。

  无选址意见书等属违规

  第七污水处理厂实际负责人余新华表示,当年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规划的首期项目就是43720平方米规划用地,现在将这43720平方米又分出二期进行单独招标,存在明显违约。余新华认为,该厂已经建成并运行3年之久,惠州市政府、仲恺管委会也将其当作重要民生工程来规划建设。

  记者从市政府相关会议记要资料了解到,“对于纠纷的解决应当协商解决,争议过程中必须确保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余新华表示,首期工程所有项目都是为整个地块的工程配套而建,现在要分拆重建是双重浪费,政府将多付出3000万元建设费用。(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对此,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科负责人表示,仲恺管委会与第七污水处理厂股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仅是首期工程,而现在进行招标的是二期工程,因此不存在将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转包给其他人经营或抢夺第七污水处理厂之说。而且撤销此规划许可证,理由有二:一是威龙伊高公司并不是第七污水处理厂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的申请资格;二是威龙伊高公司获得规划许可证时,没有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违反了规划法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该负责人表示,“现在是在仲恺管委会统一安排下纠正当年的错误。”

  记者从规划部门了解到,污水处理厂缺乏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这两项要求是在2008年1月1日,《国家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才明确提出,只有在规划部门提供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国土部门才能划拨或出让土地,也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必要条件。“在该法律修订之前,这两个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是太严格。”余新华认为,现在用后来的法律追诉过往不足,不合情理。

  律师说法(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政府撤销用地许可不合情理

  广州增法律师事务所刘华律师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一个工程项目赖以存在的根本保障,其后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的办理都依附于该证,双方互为因果。现在,以后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件没有办理(此事正在仲裁中)来撤销前证不合情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意味着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全部现有建筑全部成为非法,其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而这一后果将直接危害到东江水系数千万人口的饮水安全,惠州市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和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数千家企业的运行,必将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可撤销的。

  其次,撤销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许可证,要么是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要么是在住建局自主发现违规的情况下进行,撤销之前,必须有相关的立案、调查即结案过程。如果这一程序缺失,即涉嫌程序违法。

  ●大事记

  ●2009年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提请取消第七污水厂建设经营单位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强制接管。

  ●2009年5月惠州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不同意强制接管。

  ●2010年惠州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对该问题进行督办,污水处理厂得以正常运行。

  ●2011年8月仲恺管委会进行网上公开招标,要将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分为两个厂家经营。(南方都市报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2011年11月20日威龙伊高相关股东提请召开听证会,后因提请人申请听证会取消。

  ●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建设厅受理第七污水处理厂行政复议申请。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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