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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安全隐患多 监管落实是关键

2011-09-20 09:18 分类:行业标准 来源:中国水网

               近日,泉州市对12家二次供水水样接受抽检,其中有3家水质浑浊度超标。尽管此抽检结果不能代表该市二次供水的整体情况,但其反映的情况也不容忽视。有关人士称,除管护不到位可能降低水质外,先天不足的管道设备设施也可能弄脏二次供水的水质。这也为饮用水的安全输配敲响了警钟。

随着高层建筑增多,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日常的管理,到输配设备的维护,二次供水存在不少隐患。

隐患一管理不到位水质检测成问题

根据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然而,现实中,很多居民区的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没有将二次供水管理明确地列入物业管理内容,二次供水日常维护工作遭遇盲区。即便是有二次供水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的收费情况也稀里糊涂,对其管理内容一知半解,甚至忽视。而对于业主来说,无从了解提供自家饮用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规范、水质日常卫生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物业公司对二次供水规范管理有“力不从心”之感,蓄水池的清洁消毒、水质检测均需要专业机构,有些物业公司负责人反应,连物业管理费都收不齐,又怎样保证水样送检的费用和消毒费用支出?

隐患二设备设施维护不及时导致“二次污染”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等设备,每半年应清洗一次,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许多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设施陈旧且大多处于管理真空状态,水泥蓄水池、老化的管道……其结果是水箱中水质的浊度、余氯、卫生学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水龙头时有“黄水”、红虫等现象发生。 

             隐患三二次供水成监管真空地带

二次供水的监管存在真空:卫生防疫部门有权有责,但是,要对如同神经末梢般散布在全市各个角落的大大小小的水箱、蓄水池实行动态的统管,所需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和时间成本难以计数;自来水厂尽管对二次供水状况了如指掌,但其毕竟是企业,对存在污染问题的二次供水方能提醒、能建议却不能提要求……

监管结合保障安全输配

为了彻底铲除隐形的“健康杀手”,为了让百姓喝上真正安全、干净、放心的水,相关政府部门纷纷制定政策标准,对二次供水问题进行规范。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多处提及二次供水,分别从建设、设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新(改、扩)建的建筑物若对水压的要求超过了现有城市供水水压标准,建设方必须独立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交付使用,其设计方案应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查通过。若出现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或将其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情况,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将面临10万~30万元罚款,且供水企业不得对其供水。

日前,安徽省法制办公布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首次在“二次供水协议”、“供水水质监测”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Ø供水单位在接受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需要报经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次供水价格则需要经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Ø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负责水质监测,要求管理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公共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水安全问题不仅是关系到身体健康的大事,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证。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应建立起多级屏障——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技术设备科技支撑、落实监管,进行水源地保护(为有源头活水来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源头开始)、提高供水水质(老工艺遭遇新标准供水水质面临难题)、保证安全输送,确保“从源头到龙头”水质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发展之本,不要让它变成可能浇灭我们健康乃至生命的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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