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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定再生水管理办法 擅接再生水最高罚款3万元

2011-07-22 09:18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东北网

              记者21日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哈尔滨市拟定了《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再生水水源范围,建设和使用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具体要求,对于擅自接入公共再生水利用系统等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再生水的界定,即指城市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而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排放的废水,放射性废水则不能作为再生水的水源。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外,新建、扩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自建小区型或者建筑再生水利用系统,包括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符合前款规定的现有建筑物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县(市)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系统补建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除此以外,应当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供水单位给予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水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再生水利用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处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以建设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生水的出水水质、水压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处以运营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停止使用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处以用水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再生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对再生水利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再生水利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的,处以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再生水使用性质的,处以用水单位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设施,擅自接入公共再生水利用系统等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行为,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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