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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眼镜清算引巨额官司

2010-05-11 10:36 分类:企业专栏 来源:新闻晨报

    14年前,沪港合资的上海三联眼镜光学有限公司,第一次将树脂眼镜片引入上海,开始了眼镜市场从光学镜片到树脂片的升级换代。孰料,这家在业界享有盛誉的合资企业,却在合资期满清算时,曝出了650余万元清算款权利人不明的内部纠纷。日前,原“三联眼镜”女老总贺鸿毓将昔日“三联眼镜”的港方合资人告进了法院,在抖出当年“三联眼镜”利用挂名公司合资成立的内幕的同时,自称她才是合资公司的真正出资人,并请求法院将650余万元的清算款划归名下。

  证人口述当年合作艰辛

  从现任三联集团副总经理金女士的口中,记者得知了当年“三联眼镜”初创时的诸多不利。1995年,为了做强“茂昌”、“吴良才”等老字号眼镜公司,当时的三联集团决定引进一种国外正在普及的树脂镜片产品。他们找到了曾在上海眼镜二厂担任过厂长、而后又在日本HOYA公司任职,并在香港市场拥有不少资源的贺鸿毓,希望藉由她的专业技术和市场信息,帮助三联集团打开局面。

  考虑到这是在开拓一种全新的产品和市场,三联集团希望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专门从事树脂镜片的加工。然而,由于当年“国营单位不能和个人合资”的政策限制,三联集团希望贺鸿毓能找到一家香港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就这样,在贺的介绍下,一家名为“中原投资”的香港公司出面,最终和三联集团以沪方55%、港方45%的出资比例,成立了“三联眼镜”。其中,港方的45%的出资款,绝大部分都是以进口设备折价抵入。

  在当年三联集团和“中原投资”的合资协议中,留下了“合资期满后清算,按比例向合资方返还资产”的相关条款。于是,在“三联眼镜”合资期满后,有关方面在几年前对这家合资公司进行了清算,其中,应当归属港方的45%份额折价相当于650万余元。这时,多年来很少露面的香港投资方董先生夫妇提出仲裁申请,向“三联集团”索讨合资企业清算后的款项,凭借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仲裁机构作出了对其有利的裁决。得知这一情况后,“三联眼镜”创始人贺鸿毓被迫提起诉讼,因为她觉得,自己才是合资公司真正的港方投资人。

  曝香港公司“挂名”有内幕

  贺鸿毓当庭披露称,当时为了实现树脂片进入上海市场的目标,她是在“三联集团”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找到了香港人董先生帮忙。双方当时约定,董先生利用其在香港注册的“中原投资”为贺鸿毓完成与“三联集团”的合资事宜,所需款项和采购设备均由贺另行解决,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将名义上的股份退出后全部转让给贺鸿毓本人。作为“挂名”的回报,贺鸿毓答应事成之后,给董先生一定的酬劳。为了证实自己所言属实,贺鸿毓向法庭出具了多份“内幕”证据,其中包括自己筹资购买全套设备的外汇单据、当年和董先生签署的“挂名协议”、事后向董先生支付“挂名报酬”的单据等。她提出,董先生夫妇虽然表面上是“三联眼镜”的香港合资方,但他们从未实际出资,在合资公司初创至清算的全过程中,都是她在实际履行投资人、经营者的责任,并承担了经营风险。所以,“三联眼镜”清算后的相关权利,应当由她这个真正投资人享有。

  港方坚持“工商登记”属实

  和贺鸿毓出具大量内幕证据不同的是,董先生夫妇一方并没有拿出任何当年其曾经出资投入合资公司的相关证据。其代理律师提出,现有的工商登记资料和验资报告均已能显示董先生夫妇在合资公司中的投资方地位,而贺鸿毓只是该合资公司聘请的总经理,所以根本无权享有投资人的清算利益。同时,他们的上述证据,已经在之前的仲裁中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说明董先生夫妇才是650余万元的主人。

  记者注意到,当法官就贺鸿毓提交的“内幕证据”要求被告方质证时,其律师多半是以“董先生自己已经不记得”、“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复印件无效”等言语进行间接地回应,给人的感觉是在有意回避有关“挂名合资”的细节。

  由于贺鸿毓当庭拒绝法官的调解动议,法院宣布本案将择日公开宣判。知情者告诉记者,原告方提交的“内幕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将是决定650余万元巨款归属的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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