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 政策法规 > 衢州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出台

衢州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出台

2016-08-05 10:38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衢州日报

发布单位:市府办

发布内容:

我市近日出台《衢州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和污水纳入城市规划区污水管网的周边乡镇。

《办法》要求,各区块应根据我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网。

《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根据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办法》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区块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它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污水处理知识篇:活性污泥技术资料浅析

下一篇:河南督查发现8起严重污染大气案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