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2016-02-26 14:52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给排水设备网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等五部门发出《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执行《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要求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二是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省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三是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四是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五是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六是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各地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在污水处理费中专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费用,苏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2元/立方米。七是明确园区及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将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在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价格改革方案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实施办法》要求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二是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省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三是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四是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五是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六是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各地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在污水处理费中专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费用,苏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2元/立方米。七是明确园区及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将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在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价格改革方案报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