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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关于环保产业的提法

2014-05-26 10:07 分类:政策法规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笃定是2014年中国环境保护领域最重大的事件。而环境保护产业写入《环境保护法》,也笃定是2014年中国环保产业领域最有纪念意义的事件。
  新的《环境保护法》有两处提到环保产业,一处是第七条,另一处是第二十一条。其提法很有讲究,大体上有这么几点值得关注:
  一、环保产业写入《环境保护法》总则
  总则部分一共12条,第一条讲为什么立这个法,第二、三条这个法管哪些事、哪些区域,第四、五条讲一些原则,第六条讲义务,第七条讲科技和产业,第八、九、十条讲政府管哪些事、如何管,第十一条讲奖励,第十二条讲环境日。
  关于环保产业的内容在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在总则有限的12条中,给环保产业留有一席之地,足见其重视程度,在各行各业中是罕见的。
  二、《环境保护法》给环保产业的定位
  首先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将环保产业定位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因果链中。环保产业也因此必须跻身于高技术产业之列,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武装自己。这同时也与当前环境保护部由科技标准司指导环保产业工作的现状是相符的。
  其次,我们注意到,第七条讲完环保产业,紧接着第八条就讲政府财政投入。大家想到了什么?呵呵,当然是政府采购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至于科研立项、项目补贴什么的,已经包含在第七条的前半句里面了。
  我们还注意到,第七条环境科技与环保产业是放在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环保义务与后面第八、九、十条政府的责任之间。不知是巧合还得有意安排,正表明环保产业是联结单位和个人环境义务与政府环境责任的桥梁。环保产业的发展与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义务和政府负起环境责任是辩证统一的。
  关于环保产业定位更重要的一点在于,第二十一条讲环保产业是放在第二章监督管理中写的,而不是放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或者是第四章污染防治中。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将环保产业定位于为环境监督与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个定位比我们之前在大量研究课题和政策文件里面写的为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服务更精准,更强有力,也更突出了国家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上的责无旁贷。
  三、环保产业的范畴
  第第二十一条是这样写的:“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这里规定了该法律中环保产业的范围,包括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三大领域。对比《“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将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产业并列的写法,更进了一步。但是,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相比,未能将环境友好产品明确纳入进来,还是有一点点遗憾。
  不过,环境友好产品也没有被彻底排除在外。常写公文的朋友可能注意到了,在环境服务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在汉语中可谓神来之笔,是一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那有人会问,你凭什么认为那个“等”字里面有环境友好产品呢?注意,在这句话前半部分的政府推动措施里面,赫然有“政府采购”4个大字。这4个字显然不会仅仅指刚刚起步,仍未形成足够规模的政府采购环境服务和那些主要由企业采购的环保技术状备,应该主要指的就是包括节能节水产品在内的环境友好产品了。
  还有一点要特别提一下的是,这次的《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服务确定了正式名称。
  四、政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措施
  那第二十一条不是写的很清楚么,就是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合着没环保部门什么事啊。
  但是,我们把头抬一下就会发现,刚才说过了,这第二十一条可是写在第二章“监督管理”里面呵。没错,这监督管理才是政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关键措施,包括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环评、环境质量标准、污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鼓励优于标准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现场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环境责任考核、人大监督等等,内容丰富,整个一集团作战,立体推进。刚才说到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是这些监督管理手段之外的辅助性手段,属锦上添花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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