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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水污染事故渎职案提起公诉

2013-08-07 10:26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文汇报

昨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金山区“1·10”水污染事故渎职责任人栾某提起公诉。
经金山区检察院查明,栾某在担任金山区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从2012年8月开始违规授权没有执法权且未经过签证培训的海事协管人员沈某从事船舶签证工作。疏于对辖区内码头装卸货物的监管,且在签证工作中不严格管理“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2012年12月30日,沈某使用栾某的执法编号和密码,单独为未配备适格船员的“赣天宜化0003”号船违法办理了船舶签证及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同意船方在不具有危险货物装卸资质的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7153号装卸码头装运危险货物碳九混合物。在2013年1月8日的巡航过程中,栾某已发现“赣天宜化0003号”船停靠在金张公路码头,却疏于履行职责。
2013年1月10日,“赣天宜化0003号”船在金张公路码头装运危险货物碳九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约52.48吨碳九泄漏至码头所在的金山区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导致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污染,引起46名居民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2013年3月12日,栾某到金山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栾某在签证管理、巡航检查、码头管理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金山区朱泾镇“1·10”水污染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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