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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污水处理费调至每立方米1.17元 14个市同步调整

2012-03-06 10:14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南国早报》

从2月1日起,南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8元调整为1.17元。3月5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了解到,本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是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作出的,广西14个设区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均从2月1日起适当调整。

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水费怎么涨了?”家住南宁某小区的唐女士3月5日收到了小区物业送来的收费单,发现同样的用水量,水费却比以前高出10多元钱。一打听,原来是南宁市从2月1日起调整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8元调整为1.17元。唐女士不解,污水处理费怎么收,为什么要征收,该交给谁,其用途又是什么?

“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了解到,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或流量计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或流量计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流量计的,以及水表或流量计未经法定检测机构依法检定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据介绍,考虑到市民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2008年,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南宁市分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当年9月1日抄见水量起,实施第一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5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本次由0.8元调整为1.17元,是南宁市实施的第二步调整计划。之所以要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主要是现有管网设备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目前,南宁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5%以上,名列全国36个大中城市前列,水环境和人居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但是,南宁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污水排放量的增加以及国家对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高,污水处理成本在逐步上升,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很难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投资建设。而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南宁市还要继续建设五象污水处理厂、三塘污水处理厂、市区范围内尚无管网覆盖区域的污水管网设施以及五县(不含隆安县)的污水管网设施,总投资约为47.9亿元,资金缺口很大。

对于污水处理费交给谁的问题,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南宁市政府已于2006年9月14日将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城水务),因此,绿城水务是南宁市城区唯一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为:绿城水务供水区域内的用户由绿城水务自行征收;其他供水企业供水区域的用户应由绿城水务委托供水企业征收;自备水源或利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绿城水务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低收入人群享受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居民负担将产生什么影响?按南宁市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4人计算,如用水量在第一阶梯范围内,即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32立方米,每户家庭每月增加污水处理费支出不超过11.84元。

为了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和负担,南宁市特别制定了对低收入群体用户的优惠政策,即:对五保户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仍按每立方米0.25元收取;对低保对象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每立方米0.585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凡在南宁市六城区(开发区)的城镇建成区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填、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西14个市同步调整污水处理费

事实上,从2月1日起,广西的14个设区城市同步调整了污水处理费。原因也是我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十分艰巨,为完成我区“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要求,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营和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决定适当调整14个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其中,南宁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调整至1.17元;柳州市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元,即每立方米1.1元。其他12个市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含每立方米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记者 肖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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