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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擅自发布供水水质情况罚30万元

2011-08-24 09:00 分类:国内资讯 来源:千华网

               记者23日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首次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如山介绍,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龚如山称,这在全中国范围内也是首次规定该行为。

龚如山解释,此项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后果,起罚点较高,10万元罚款可适用于个人,最高30万元罚款一般只适用于单位。

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介绍,第四次修订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并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张东升说,此次修订着重针对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活动缺乏较全面的法律规范,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的管理和执法缺乏明确具体的依据;供水经营中出现拒交水费、私接管道取水等行为无明确处理措施;合理的水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问题。

新修订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占到居民投诉60%以上比例的二次用水问题进行了规定: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条例还对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等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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